我国的法律体系的框架是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程序等构成。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宪法性法律有三个特点: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不同于宪法惯例;它规定的内容是国家根本问题,但不是根本问题的全部,只是某一个或某一方面的根本问题;最后,它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程序与宪法以外的其它法律相同,没有特别要求。在我国宪法性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宪法性法律是法律而不是宪法,它们与其它法律一样都是对宪法的“规则化”,但又与其它法律明显不同:宪法性法律是“宪法”法,是“国家”法,是“权力”法和“权利”法。它们通过将宪法内容具体化、程序化来保障宪法。在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性法律起到对宪法典的补充作用。而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性法律是不成文宪法结构中的成文形式,具有重要意义,它是绝大多数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宪法指导思想的载体。宪宪法性法律有两种:一种是带有宪法内容的普通法律,如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等;另一种则是带有宪法内容而经国家立法机关依法赋予其法律效力或重新进行法律解释的某些政治性文件或国际协议、地区性盟约等。
民法: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及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包括民法总则主要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及《继承法》等。
商法: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个国家的法律,最多的就是行政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法分成不同的类别。大致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两大类。
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二是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
一般行政法指具有以下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等。
特别行政法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财政、海关、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
行政法包括关于行政权力的设定及权限范围方面的法律,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等;关于行政权力行使及运用方面的法律,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关于对行政权力的行使予以监督及对受侵害人予以补救的法律,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有市场管理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市场管理法规。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预算法、投资法、税法、银行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国家宏观调控法规。社会保障法,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劳动法等法规。
社会法:社会法是中国近年来在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大潮中应运而生的新兴法律门类和法律学科。社会法的主旨在于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利,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未成年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社会法的主旨在于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利,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